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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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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公司法人制度的问世,是时代的曙光,其意义不亚于欧洲产业革命中的蒸汽机发明。公司法人制度使财产所有权分解为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是人类经济生活发展中的一大奇迹。 公司法人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简单说,只要股东对公司认缴的出资到位,若无其他法定情形,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所以。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就象是投资人的降落伞,使众多企业家能放开手脚开疆拓土。(当然一人公司除外,PS:杰斐逊合伙人叶水波律师近期正在准备课件,计划就一人公司与股东的恩怨情仇与企业家做一分享,很期待)。但是,我看到身边有许多企业家,硬生生的把这顶降落伞扎得百孔千疮。具体8种情形本律师在9月7日《构建企业税务生态链》座谈会中与众多企业家做了交流。在这里不一一重复,今天大家一起想一个问题:谁来当公司股东最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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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交完货了,买方却迟迟不付款。上法院起诉,对方竟反诉开票。交易这么久,一直默认价格不含税。现在起诉要求开票还不补税点,合法吗?! 当然合法!请注意,开具发票是卖方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如何,请关注本期小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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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代持股的现象较为普遍,并出现了大量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引发的纠纷。隐名持股风险主要体现在:1.因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隐名股东欲显名持股障碍重重;2.代持股的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行使股东权利;3.代持股权因显名股东债务等原因被冻结等。如何保护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请关注本期小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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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员工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企业如果未注意一些细节事项,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哪些“坑”呢? (请关注小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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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员工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企业如果未注意一些细节事项,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哪些“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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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员工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企业如果未注意一些细节事项,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哪些“坑”呢? (请关注小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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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十七章明确了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为了保护交易和达到合同目的,本期小杰将为企业梳理加工承揽合同的高发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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