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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期小杰说法:《民法典》即将施行 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 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2021-01-03 23:31:54 1572人阅读

风险一、合同性质约定不明
对于责任承担主体的约定模糊不清,将容易与委托合同混淆。
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承揽人独自承担工作成果所产生的的一切后果
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该行为后果一般由委托人承担。

对于标的物的约定模糊,将容易与买卖合同混淆。


风险二、留置条件约定不明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承揽人有权留置其合法占有的相应的工作成果。

《民法典》新增:拒绝交付权
即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先交付后付款的,那么如果定作人没有付款的,承揽人可以拒绝交付,而不视为违约。这样更有利于保障承揽人的利益。

小杰提示

详细约定留置条件,避免发生争议:
1、如果企业作为定作方,建议合同中约定由定作人在成果交付后才支付尾款。
2、如果企业作为承揽人,建议合同中将“定作人未付清价款”作为留置条件。


风险三、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风险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了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
《民法典》新增: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
明确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小杰提示

1、作为承揽人:合同中要适当设置解除限制,如约定“定作方不得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如需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揽人”。对于合同中产生的人工、材料等相关成本,应当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等,以避免无法证明损失范围。

2、作为定作人:如需中途解除合同,应及时地以合理方式通知对方,推荐书面方式或可保存记录的其它方式,如情况紧急口头通知后,也应事后书面形式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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