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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是世界通行的准则,即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出资为限。针对有相当多的企业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学习国外的做法,提出公司人格否认这一概念。即在特定情形下,股东的责任不再有限,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三种可以否定公司人格的情形。一为人格混同,大白话叫财产混同。一为不正当支配与控制。一为资本显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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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18日下午,泉州师范学院附属小学2017级6班尚上中队同学们走进杰斐逊律师事务所,开展以"知法学法守法,做新时代护法小天使"为主题的研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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